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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京馬拉松 保險事宜——北馬給你買保險了
發布時間:2014-10-09
2014年10月19日(星期日)
二、 保險范圍: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以賽事組委會提供投保名單為準)參加比賽過程出現的意外傷害事故或突發急性病事故。
三、 保險責任:
在本保險有效期內,對于被保險人參加比賽過程中遭受意外事故或急性病事故的,本公司承擔如下保險責任:
(1)意外身故及傷殘給付:
1)意外傷害身故給付
被保險人在參加比賽期間中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因該意外傷害事故直接導致被保險人在該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天內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險憑證上所載的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本合同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2)意外傷殘給付
被保險人在參加比賽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因該意外傷害事故直接導致在該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發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見附表一)所列傷殘項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給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險憑證上所載的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傷殘保險金。如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治療仍未結束的,則按事故發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傷殘鑒定,并據此給付意外傷殘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造成附表一所列兩項或兩項以上傷殘項目的,本公司給付各項意外傷殘保險金之和。但不同傷殘項目屬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按較嚴重項目給付一項意外傷殘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的傷殘在合并事故發生前(含本合同訂立前)的傷殘后,可領取較嚴重項目的傷殘保險金,則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傷殘保險金,但在給付時應扣除事故前的傷殘對應的傷殘保險金。
本公司對同一被保險人累計給付的意外身故和傷殘保險金之和最高以本合同保險憑證上所載的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為限。
意外傷害是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直接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
(2)急性病身故給付
急性病身故給付: 被保險人在參加比賽過程中猝死或突發急性病并在該病發作之日起七日內導致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險憑證上所載的急性病身故保險金額給付急性病身故保險金,本合同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突發急性病是指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未曾接受治療及診斷且在比賽中突然發病必須立即在醫院接受治療方能避免損害身體健康的情況。
猝死是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潛在疾病、機能障礙或其他原因在出現癥狀后24小時內發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認定,如有司法機關的法律文件、醫療機構的診斷書等,則以上述法律文件、診斷書等為準。
(3)意外及急性病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在參加比賽過程中遭受意外傷害或突發急性病,并且自遭受該意外傷害或突發急性病之日起5日內,因該意外傷害或突發急性病在醫院接受治療,本公司按如下約定承擔醫療費用:
1)被保險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接受治療所支出的、符合當地社會醫療保險主管部門規定可報銷范圍的醫療費用,本公司扣除200元免賠額后,在醫療保險金額范圍內,按80%給付醫療保險金。
2)保險期間屆滿被保險人治療仍未結束的,本公司所負給付保險金的期限可按下列情況延長:門診治療者,自保險期間屆滿次日起計算,最多延長15日;住院治療者,在保險期間屆滿次日起計算至出院之日止,最多延長90日。
3)若被保險人的醫療費用已從任何其他途徑(包括社會醫療保險機構、工作單位、本公司在內的任何商業保險機構等)取得補償,本公司給付的保險金僅以約定范圍內費用未取得補償的剩余部分為限。
4)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比賽期間不論一次或多次發生本合同約定的醫療費用,本公司均按本條規定分別給付醫療保險金,但對同一被保險人累計給付的醫療保險金總額以保險憑證上所載醫療保險金額為限。
四、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傷殘、支出醫療費用的,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自傷、故意犯罪、故意行為而導致打斗或被襲擊、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或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險人醉酒,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5)被保險人因妊娠(含宮外孕)、流產、分娩(含剖腹產)、藥物過敏導致的傷害;
(6)被保險人患精神病、精神分裂癥及進行整容手術;
(7)被保險人因牙齒修復整形、整容手術或者其它內、外科手術導致醫療事故;
(8)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使用藥物,但按使用說明的規定使用非處方藥不在此限;
(9)未經本公司審核同意,被保險人參加潛水、跳傘、攀巖、駕駛滑翔機或滑翔傘、探險、摔跤、武術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
(10)被保險人從事或參與恐怖主義活動、邪教組織活動;
(11)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12)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13)被保險人在生效日前所患有的既往疾?。?/strong>
(14)被保險人作為勞務人員派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期間;
(15)被保險人因腰椎病、頸椎病等椎體病導致的醫療費用支出。
五、 保險金額:
(1)參賽運動員: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額人民幣20萬元(未成年人為10萬元),意外殘疾保險金額人民幣20萬元,急性病身故保險金額人民幣10萬元,意外及急性病醫療保險金額人民幣1萬元;
(2)賽事工作人員: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額人民幣10萬元,意外殘疾保險金額人民幣10萬元,急性病身故保險金額人民幣10萬元,意外及急性病醫療保險金額人民幣0.5萬元。
參考條款:《陽光人壽安心旅行團體意外傷害保險》
注:未成年人是指保單生效時未滿18周歲的被保險人。
六、 保險費:
本保險由本次賽事組委會為所有被保險人統一投保,“2014北京馬拉松唯一指定賽事保險供應商”——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取得被保險人資格的參賽者、賽事工作人員無須承擔費用。
七、 保險金的申請:
申請各項保險金應備材料
注:若以上選項之單證尚不足以證明有關情況,本公司可要求被保險人繼續提供相關理賠申請文件,以便更好地維護被保險人的權益。若受益人委托他人代為辦理,需提供受益人親筆簽名的《理賠授權委托書》,同時附上受托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證件。
八、 保險人聯系方式:
緊急報案電話:95510
官方網站:www.sinosig.com
承保保險公司: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燈市口大街50號好潤大廈5層
附表: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別明暗、或僅能辨別眼前手動者,最佳矯正視力低于國際標準視力表0.02,或視野半徑小于5度,并由有資格的眼科醫師出具醫療診斷證明。
(2)關節機能的喪失系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3)咀嚼、吞咽機能的喪失系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質障礙或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咽的狀態。
(4)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需要他人幫助。
(5)上肢三大關節系指肩關節、肘關節和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系指髖關節、膝關節和踝關節。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節間關節(拇指則為指節間關節)以上完全切斷。
(7)聽覺機能的喪失系指語言頻率平均聽力損失大于90分貝,語言頻率為500、1000、2000赫茲。
(8)手指機能的喪失系指自遠位指節間關節切斷,或自近位指節間關節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關節以上完全切斷。
(10)語言機能的喪失系指構成語言的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和喉頭音的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聲,或聲帶全部切除,或因大腦語言中樞受傷害而患失語癥,并須有資格的五官科(耳、鼻、喉)醫師出具醫療診斷證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礙引致的失語。
(11)兩眼眼瞼顯著缺損系指閉眼時眼瞼不能完全覆蓋角膜。
(12)鼻部缺損且嗅覺機能遺存顯著障礙系指鼻軟骨全部或1/2缺損及兩側鼻孔閉塞,鼻呼吸困難,不能矯治或兩側嗅覺喪失。
(13)所謂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傷害之日起經過180天的治療,機能仍然完全喪失,但眼球摘除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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